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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折扣是市场竞争中普遍应用的销售行为,同大多数定价行为一样,通过折扣减让价款本身是使消费者受益的,但倘若行为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它可能会在特定条件下构成对该地位的滥用。这种行为在欧美国家早已引起广泛的反垄断关注,相关的判例法与学术上的研究成果丰富。相比之下,我国直到2017年的利乐案才将它引入反垄断法的视野下。国外的理论研究表明,忠诚折扣作为上下游之间的纵向交易行为,一方面,它可能对上游支配地位企业具有促进销售,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的利处,并能够将成本降低的利处通过折扣进一步让与下游买方,解决纵向激励问题,最终惠及消费者。但在特定市场条件下,行为者可能通过凭借支配地位的优势,实施该类行为,排挤竞争者,损害限制竞争,以巩固自身地位,这种情况就需要受到规制。同时,我国现有反垄断法律规范中并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明确法律规定,从价格角度来看,它涉及价格垄断,与掠夺性定价和价格歧视有交叉,从排他性手段来看,与排他性交易有交叉,发改委与工商总局就价格垄断问题各自关注的是折扣引起的排他性交易及价格歧视问题,这些都在《反垄断法》中有原则性规定,因此忠诚折扣可以在该法中找到原则性规定,但与此同时,徒有原则并不足以施行,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依旧存在很多可弥补添加和改进的空间,这就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具体做法。从欧美的规制经验来看,主要关注的是忠诚折扣与掠夺性定价及排他性交易两个方面的交叉性,主要案件是由上游折扣实施者的竞争对手提起,因此内容多关注上游竞争问题,利乐案亦是如此,故虽不否认此类行为也会存在价格歧视问题,但本文据实际案例影响,主要关注上游竞争问题,分析它与上述两类行为的关系。鉴于忠诚折扣在竞争效应上的两可性,有必要以合理原则进行规制分析,并寻求合适的规制路径。本文主要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节主要是通过问题引入忠诚折扣。第二章节主要对比和分析欧盟及美国的总体规制经验,包括规制思路的转变和规制路径的选择,如欧盟从本身违法到合理原则的态度转变,对该问题排他性交易性质的重点关注,以及美国一贯的宽松态度,和掠夺性定价与排他性交易的不同规制路径,分析我国在规制原则和路径方面的可借鉴之处。第三章节主要就掠夺性定价和排他性交易两个路径选择的视角下,以不同视角下对竞争对手的排斥机理,分析忠诚折扣与它们的异同,由此推导出违法情况下的要件构成。第四章节则总结我国有关的立法和执法现状,结合上一章节的分析,分析忠诚折扣在我国的本土化规制路径,构建相应规制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