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机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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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按照从现象到本质的逻辑分析进路,由多个刑事司法之机械性样本出发,分析了刑事机械司法的现实存在及实践表现,总结勾勒了刑事机械司法的具体表现和原则性特征。其具体表现是:1、注重法律概念的字面含义,满足于对法律规则的简单发现及建立在案件事实之上的简单逻辑推理。2、停留在对刑法条文字面含义的初步理解上,对刑法内在品质和规范目的不够重视。3、过于迷信刑法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字面表述,却无法根据刑法目的和社会效应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全面深刻的理解。4、在对涉案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做司法判断时,对法条的理解往往浅尝辄止,不能够做全面深入系统地理解分析。5、在法律价值的取向上,坚持形式正义高于实质正义,规则正义优于个案正义。其原则性特征有三:一是固守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化理解,缺乏对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精神的探寻。二是禁锢于三段论的逻辑裁判思维模式,缺乏对刑事法律体系的全面把握和深刻理解,缺乏对社会现实、公众民意、司法正义的深刻关切和及时回应。三是习惯于“法律喉舌角色”的担当,满足于“自动售货机”式的司法生产,缺乏应有的对“法的精神”的探寻,缺乏对个案正义的深入关切和思考。在完成对刑事机械司法之实践表现、本质特征、社会危害和概念描述的基础上,文章论述分析了刑事机械司法得以孕育形成的深层次法文化背景和主要的直接性原因。对立法理性的过度崇拜、对法之确定性的过度痴迷,是刑事机械司法得以孕育形成的历史法文化背景。规则主义刑法解释观的过度膨胀,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的高度垄断集中,对司法三段论的僵化固守,法官对政治与职业风险的现实考量与本能逃避,此四个方面是刑事机械司法得以形成的直接的最主要原因。最后,文章提出了刑事机械司法之缺陷的补救路径:一是推动刑法解释观的适度微调——实现严格规则主义与人本主义的合理兼容。文章在肯定严格规则主义刑法解释观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的同时,分析了其内在缺陷,提出了人本主义刑法解释观:以人为本是人本主义刑法解释观的核心理念;尊重人性是人本主义刑法解释观的最基本要求;保障人权是人本主义刑法解释观的价值目标。在政治文明日益进步、人权意识日益觉醒的当下社会,应当注重严格规则主义刑法解释观与人本主义刑法解释观的理性糅合和适度调整。为实现这一调整,刑法的解释和适用必须遵循谦抑精神;必须注重人文关怀;必须坚持“规则内的理解”与“规则外的理解”相结合;必须实现法官视阀与公众视阀的融合统一、实现规则正义与个案正义的统一。二是要实现刑法解释权分配模式的适度调整——明确法官个案法律解释权。首先,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性的决议,以明确和澄清规范性法律解释权与个案法律解释权的区别,并初步框定个案法律解释权的行使条件。其次,在坚持现有司法解释权架构模式下,建立“关于法官行使个案法律解释权”的规范性司法制度。再次,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并辅助于其他规范性程序来指导和约束法官个案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及能动司法的启动。三是要注重司法裁判方法的平衡兼顾——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方法与能动性司法的有机整合。司法实践已经证明,固执地坚守三段论的逻辑涵摄的司法裁判方法,而严格回避能动性司法裁判的运用,必将走向机械僵化司法,必将导致裁判结果缺乏人文关怀、无法获得社会公众认同。因此,正视传统的三段论式的逻辑涵摄之裁判方法在特定案件中的“失灵和无效”,而在必要情况下有克制地启动能动性司法的运用,应当是现实司法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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