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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目标的最终实现,是实施工程造价管理的根本出发点。我国建筑市场形势严峻的拖欠工程款及垫资承包、阴阳合同等问题,严重影响着承包商工程造价目标的实现。工程界不能与法律界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缺乏对影响工程造价的法律制度因素的系统研究,是我国工程造价理论研究体系的缺陷。鉴于此,笔者提出,应当将法律制度因素纳入到工程造价管理论研究体系当中,并深入系统地揭示工程造价的法律属性。围绕工程造价的法律属性,笔者创设了“工程合同造价”这一新概念,并以此为基点,从一个全新的角度研究工程造价管理的理论和实践。 工程合同造价由合同价格和交易成本两部分组成。合同价格是目的,交易成本是手段。我国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信用缺失,导致交易成本过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当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因价格调节机制失效而不能自动降低交易成本时,必须依靠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合同外部约束机制进行调解。为了准确描述工程合同的各种外部约束,笔者引入“公共规制”概念,并依据公共规制理论对工程合同造价有效规制的作用机制进行论证,对规制过度和规制不足进行了模型分析。 针对实践中我国工程合同造价的公共规制环境,本文首先研究了工程合同造价的法律效力基础的公共规制问题,对工程合同在无效/有效条件下分别应当遵循的计价原则进行分析;对“阴阳合同”司法规制的矛盾及产生“阴阳合同”的根本原因——政府规制过度进行剖析;针对垫资承包合同,在分析政府规制和司法规制不足的基础上,对如何正确认识其法律效力进行规范分析。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合同造价初步形成阶段,该阶段的政府规制对合同价格和交易成本均产生直接影响。我国对招标投标的政府规制主要表现为有形建筑市场制度和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但这两种规制模式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规制过度。本文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律性质的定位、市场化运行机制对交易成本的影响以及法律地位等进行比较研究,并对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提出立法建议;对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下的规制过度进行分析,并就如何规范该制度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