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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民法总则》出台,第33条之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在人权化的时代背景之下,“尊重自我决定权”、“维持生活正常化”、必要性原则和补充性原则成为现代成年监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理念导向。制度兼具人文价值与经济价值,既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温情,又体现了维护市场秩序及交易安全,保障第三人利益的细致考量。对个人来说,该制度能够弥补传统监护制度之不足、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的剩余意思能力。对社会来说,该制度能够满足社会养老需求,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正是因为该制度本身蕴涵的功能及价值才会被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采用,纳入本国(地区)立法。人口老龄化是当前我国面临的社会现实,社会养老矛盾突出,加之世界人权保护理念不断深入,我国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制度运行效果却不佳。该制度仅由一个原则性条文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指导司法实践,发挥其制度价值,满足社会需求。制度存在三大问题:第一,立法理念相对落后。第二,立法体例不尽科学。第三,体系化制度框架有所缺失,应有针对性的完善。域外国家早在几十年前就已经确立意定监护制度,不论其立法理念还是制度设计都有值得学习借鉴之处。本文选取了英美法系的代表英国和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日本加以评述,提供给我国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的借鉴思路,其先进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模式、具体的制度设计具有一定参考借鉴意义。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重构立法理念与立法原则,引入协助决定,实现成年监护新范式的转型。学习借鉴域外改革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成本土化转型。第二,修正和完善立法体例,一方面要区分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分开立法规定。另一方面要确定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立法模式。第三,构建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框架。从实体法和程序保障两个方面方能构建完整的体系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