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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共分为四章。分别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内涵、产生根源和特点进行阐述;介绍了公司法对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主要规制原则和具体措施;论述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外部监管措施和分析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现状和同时提出了若干建议。论文的第一章分析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相关概念和特点。涉及到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概念有:“内部人”、关联方的涵盖范围、关联交易内容的确认,并主要对中美国两国在“内部人”、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内容的差异进行了分析;同时介绍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产生根源以及它的特殊性;论文的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在公司法上的规制原则和具体的控制措施。规制原则主要有: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深石原则和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原则,前两个原则是主要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债权人的利益,而最后一个原则主要为了保护商业银行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规制的具体制度安排可以分为事前的预防措施和事后的补救措施,事前的预防措施分别是:重大关联交易股东大会批准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和控股股东赔偿责任制度;事后的补救措施分别是:股东大会决议撤效、无效之诉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和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仅仅依靠公司法的规制并不能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时必须坚持有效的外部监管。论文的第三章主要论述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外部监管措施,指出了外部监管必须注意安全和效率的统一,在保证商业银行稳健性和安全性的同时,合理地承认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同时明确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管模式,即一般性地禁止关联交易,但是对于合法的关联交易可依一定程序予以批准或认可。外部监管的具体措施分别是:规范市场交易条件、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限制交易额、分类监管和其他若干的措施。第四章主要是明确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机制。信息公开包括“内部人”的报告和披露义务、对关联方的披露义务和对关联交易的披露义务。并分析了我国五家上市银行就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披露情况,同时指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