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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具文,一方面是由于其与《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统计法》等上位法冲突,另一方面在于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配置方案的缺失以及公开与不公开原则何者为第一性的矛盾尚无法厘清。政府信息公开由于自身的不足以及相应法律制度安排的不合理从而略显步履蹒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通过列举的方式划定公开的范围,但是总则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从立法技术上讲,有限度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有限度的公开才是真正的公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以及第十四条划定信息公开的范围,这在任何实行信息公开的国家都是立法常例。从立法目的来讲,第八条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由于具体规则失位而难以规范的一些特殊问题,也是确保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由于其赋予官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可能损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的实现。因此,笔者希望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为切入点明确信息公开的边界以及确定边界的基准。本文基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结合法理学、宪法学和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剖析当前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并对信息公开发展趋势进行适当的探讨,因为学力有限,有些想法还不够成熟,希望诸位能多多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