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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自助游在我国发展迅猛,与此同时自助游发生的事故也不断增加。但是我国目前与自助游相关的法律保护机制尚未建立,导致自助游参加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不清,法律责任不明确,尤其是对自助游组织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争议颇多。法院在面对自助游纠纷的时候也只能从法理方面进行分析,就案论案,未能形成统一有说服力的判决。笔者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分析,并结合对我国自助游现状的考察,就自助游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自助游的基础理论。本章从自助游的内涵切入,在梳理概念的基础上,对自助游进行了分类,界定了自助游组织者的范畴,并明确了自助游的法律性质,从而为下文分析组织者在自助游中承担的责任打下基础。第二章自助游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章界定了自助游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通过比较法上的分析和探究我国法律的规定,认定自助游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契约法与侵权法的双重性质,并进而探讨了这一义务的内容。第三章自助游组织者的违约责任。本章具体分析了在自助游形成合同关系的前提下,组织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第四章自助游组织者的侵权责任。本章首先分析了《侵权责任法》在自助游案件中的适用,认为应该适用第6条关于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解决纠纷,而不能适用第37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特殊规定。然后具体分析了自助游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本论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创新性研究。首先,本文对自助游的发起者和组织者进行区分,认为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应承担不同的义务。其次,根据组织模式的不同将自助游分为商业模式的自助游和非商业模式的自助游两种形式,前者形成合同关系,后者是情谊关系。再次,分析了《侵权责任法》在自助游案件中的具体适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了自助游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