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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康公司不服质监局产品质量行政处罚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诉讼证明能否达到标准存在诸多争议的诉讼案件,本文以该案为例,分析行政该处罚行为诉讼证明是否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法院在适用标准时正确与否,结合产品质量行政处罚案件实际提出构建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和法院两审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运用现场检查笔录、部分有涂改添加痕迹的证据、检验报告、法律适用等证据进行诉讼证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综合判断运用所有证据进行诉讼证明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逐项进行法律分析,得出诉讼证明是否符合法定证明标准,法院裁判适用证明标准是否正确的结论;第三部分通过案例中证明标准适用的分析,引申思考产品质量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构建,参考国外立法和国内学说,建议构建如下诉讼证明体系:实体法事实之证明标准为盖然性标准——接近排除高度怀疑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排除滥用职权标准,程序法事实证明标准——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标准,法律适用正确与否事实证明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完善指导案例制度和裁判说理制度以加强对适用诉讼证明标准主观随意的限制,增强诉讼证明标准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