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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进行探讨,从利润分配的基本理论入手,采用比较法的思路,研究美国法上关于股东压制现象的救济途径,有针对性的提出我国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保护之策。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是从司法层面入手,依据对现有的法律的合理解释,解决目前法律上处于模糊状态的问题。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投资回报,利润分配对股东获得投资获回报具有重要意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尤为重要。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具有封闭性特点,股份缺乏流动性,股东若受到压制难以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自我救济,需要司法介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治理遵循以资本多数决为基础的商业判断,对于司法介入具有排斥性。二者之间的平衡是公司能否顺利运营和股东权利能否得到保护的关键。司法是否可以介入公司自治,在何种条件下介入,以及介入所要考虑的事项是本文的论述重点。第一部分重点介绍了利润分配请求权。对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概念、结构以及是否具有可诉性进行了论述。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否具有可诉性是本段论证的重点。只有在抽象利润请求权具有可诉性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充分的法理基础的介入公司自治的理由,为股东提高保护。如果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不能据此受理中小股东的保护,虽然是体现了对公司自治的尊重,但是另一方面,则在兼顾效率的同时,没有体现公平原则。第二部分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利润分配请求权受侵害的现象及原因。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利润分配冲突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容易产生利润分配冲突。但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存在着一个健全有效的股票转让市场,因此在股东间出现利润分配冲突的时候,能够通过用脚投票转让异议股东所持的股份,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保护股东利益。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封闭性特点,股东权利的保护比较脆弱。本部分论述了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利润分配冲突的主要原因。第三部分是研究我国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前两部分对利润分配基础理论的研究和美国法上股东压制现象的救济方法的借鉴,本部分对法院受理利润分配纠纷时的考量因素进行研究,并针对法院所面对的不同种类的利润分配纠纷逐一提出应对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