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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以计算机、互联网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探求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至此,电子证据终于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法律赋予的地位。区别于传统证据,电子数据证据是一切由电子数字技术形成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资料,包括以电子形式存储或传输的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信息及其派生物。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内容客观性、脆弱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具有高科技性、可反复重现性等特征。职务犯罪中电子数据取证较传统证据取证而言需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原始提取原则、全面性原则、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工作记录同一原则等原则。我国立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电子数据取证流程规定欠缺,致使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常常无从下手。因此亟需建立一整套电子数据取证流程来规范侦查人员的侦查工作。在职务犯罪中电子数据取证主要是侦查机关自行提取、命令第三方提供电子数据、协助提供电子数据等三种方式;取证具体工作流程分为现场勘查、封存、固定、提取等四个阶段。常见的取证问题主要是电子数据初查有效提取难以规范、取证主体结构难以满足侦查需要、干扰数据中难以提取有效证据等问题需要合理解决。就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实践而言,电子数据主要在说明性数据信息取证实践以及内容数据信息取证实践中发挥作用。要发挥电子数据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职务违法行为及相关犯罪事实上的作用,就要做好涉案信息和定案证据的区分工作。常见电子数据的运用,不但包括手机等通信设备中电子数据的运用,还包括电子计算机中电子数据的运用,互联网的运用,行政事业单位、社会机构等单位所有的电子数据的运用,以及存储介质中电子数据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