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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辖范围外生物多样性(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国际文书的拟定是当前最为重要的国际立法之一,关系到整个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秩序的变革。过去,由于海洋环境问题不够凸显及自身能力有限等诸多原因,中国参与国际海洋环保立法的深度不够,所发挥的作用也较为有限。近年来,随着中国各方面实力的不断增强,客观上具备了一定的深度参与国际海洋环保立法的能力,而主观上也希望能够在国际海洋环保立法中逐步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此背景下,有必要以国际法为研究视角和理论基础,对当下中国参与BBNJ立法的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总结中国参与的不足,研究中国如何才能实现深度参与并逐步引领BBNJ立法。首先,研究国际海洋环保立法中的基础理论的问题。从时间上划分,国际海洋环保立法在不同时期存在不同的特点。从最初的国际海洋油污立法到对生物资源的养护立法,再到当前的BBNJ立法,均体现出对海洋环境不断加深保护程度和扩大保护范围的趋势。对国际海洋环保立法而言,中国在初期并未进行参与,后续时期参与的也不全面。国际海洋环保立法面临着“国际海洋环境保护与公海自由存在冲突”和“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国家责任分配”等重大理论难点问题。对此,国际海洋环保立法只能对公海自由原则施加合理的限制而不能超过不必要的限度,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上应当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针对这些理论难点问题,中国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具有指导意义,该理念与国际海洋环保的需求高度契合,可以提供方向上的指引和方法上的指导。其次,中国参与BBNJ立法存在不足之处。BBNJ立法启动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家管辖范围外生物多样性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并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该方面存在空白。当前BBNJ立法已经进入政府间谈判阶段,呈现出总趋势走深走实、出现更多平行磋商与小范围会议、一揽子议题的分歧明显等特点。然而,中国参与BBNJ立法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即中国的长远利益未能在BBNJ立法中充分体现、中国对BBNJ立法的重要法律议题参与有限、中国运用国际法话语的能力有待加强以及中国对BBNJ立法作出的法律贡献偏少等。再次,对世界上主要国家或国际组织参与BBNJ立法的过程进行梳理可以发现,这些参与方大致可以分为积极推动BBNJ立法的欧盟,强调自由利用海洋资源的美国、日本、俄罗斯等海洋强国以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绿色和平组织和公海联盟等专门致力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组织。美国参与BBNJ立法严格以国家利益为导向并且非常重视国内相关利益方的参与,俄罗斯擅长以提出问题和质疑的方式表达自身立场,日本则具有较强的识别谈判主流话语的能力和较多采用“建设性模糊”的谈判策略。欧盟不仅在BBNJ立法中积极推行对外环境政策,还具有长远的战略规划和熟练的国际法运用能力。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深度参与了BBNJ立法的全过程,并且提交全面、详细、专业的书面建议文件和案文草案以及在谈判外举办研讨会和边会,不断影响参与谈判的国家和其他国际组织。公海联盟参与BBNJ立法的目标十分具体和明确,且有力的整合了各个非政府组织的声音。世界自然保护基金会与相关科学与法律专家联系密切,积极投身国家管辖范围外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践。最后,为中国深度参与并逐步引领BBNJ立法提出一定的建议。从宏观层面,中国参与BBNJ立法应当坚持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站位并进行利益协调、坚持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之间的平衡以及坚持坚持BBNJ国际文书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间的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从具体建议层面,中国应当先行推动对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的谈判、通过“善意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协调海洋保护区与沿海国权利、积极推动战略环境评价议题的谈判和坚持并完善强制性的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模式,从而促进中国实现深度参与并且逐步发挥出引领作用。针对中国逐步引领BBNJ立法而言,中国应当在正确对待深度参与和引领的基础上,不断增强国际法理论的运用水平和创新能力、继续加强对BBNJ的科学研究以及制定BBNJ养护的国内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