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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而言,人权已经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人权理念的确立、人权的保障已融入到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在法治历史的长河里,我们的确处在一个非常特殊的位置,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我国的法治水平比较低,但我们的视野却异常开阔,有许多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也在不断改革,以致于我们的眼睛不时在这些国家的过去与现代之间上下移动,争议变多了,前进的步伐变缓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也存在这样的困境,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对恢复性司法和被害人人权的日益关注,国内也出现了许多否定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声音,认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于激进。我们确实不应被表象所惑,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决定着改革的方向不同。陈光中老师指出,“世界各国今天都不同程度地进行着或酝酿着刑事司法改革。如英国,法国,俄罗斯,日本等。核心问题是如何对待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正当程序和发现事实真相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在一个多元价值群体共存的领域,事实上,任何价值目标的实现都是一种相对满足,绝对满足是不存在的,这不仅缘于价值目标的设立本身就带有人的主观相对性,而且特定条件的限制也造成了价值目标实现的相对性。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人权保障显然平衡着不同群体的利益,用一部人人的利益否定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是需要相当慎重的。考虑到我们的传统文化,我们的实际国情,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只能张扬,不能后退,这是我国法治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本文旨在通过实证研究,更加直观地展现被告人人权保障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并提出了一些建议进一步保障被告人人权。文章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被告人人权保障中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作了简述。被告人人权是人权理论发展的成果之一,文章首先简要回顾了人权发展的历史,对人权与人权的司法保障,人权的司法保障和被告人人权的司法保障,我国刑事法制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相互关系做了分析说明,肯定了我国在被告人人权保障方面取得的成绩。第二部分是对S省被告人人权保障状况的实证研究。通过调查发现新律师法实施以来,被告人的律师会见权并没有明显改善;指定辩护权往往流于形式;由于存在规避审限,案件移送缓慢等情况,被告人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受到限制;公正审判权总体上能够保证,但内部请示报告制度不规范,影响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死刑犯亲属会见权的保障不力。第三部分分析了被告人人权保障困境的成因。主要表现为被告人人权理念的缺失;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没有充分体现;制度层面缺乏可操作性;程序工具主义的思想根深蒂固;司法人员的职业操守不高;监督力度不够,监督体制不健全;缺乏及时有效的救济机制;不当的“严打”。第四部分提出了加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措施。以树立被告人人权理念为逻辑起点,通过论述被告人人权的性质和树立被告人人权的重要意义,强调在思想上对这一理论的认同。思想只有付诸行动才能改变现实,主张通过完善和正确适用刑事司法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充分有效的国家赔偿机制,提高法官和司法人员素质,坚持司法制度的改革创新,探索建立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专门机构机构,不断将被告人人权保障事业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