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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尝试办理了第一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开始,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萌芽到诞生经历了近30年的时间,于2012年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作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制度得以确立,是整个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最浓墨重彩的一笔。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出现让我国诉讼制度从“微罪不诉”的低级形态升级为“附带处分保留起诉”的高级形态,给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办理提供了更多元更妥当的处理方式,担负着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目标使命,是我国少年司法的一大进步。目前,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经确立。立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启动和适用程序、考察以及考察后果均作了规定。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因受制度设计、执法尺度、司法体制改革等因素影响,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整体适用率较低,较低的适用率导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功能难以真正发挥出来。从制度层面看,附条件不起诉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启动和决定程序设计的不合理和考察教育矫治功能的缺位的问题。同时,实践层面上,存在适用犯罪类型方面司法标准和立法标准有分歧、司法人员随意把握量刑条件,限制适用对象的自然条件的问题。因此通过功能扩张一方面可以帮助解决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较低的问题,同时解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教育矫治功能缺位的问题。其次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的适用标准。最后通过程序的合理完善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加切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的司法境况,以促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合理运用。论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背景,特征及基本功能。第二部分阐述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包括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和实践层面的问题。第三部分对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功能的合理扩张、进一步明确适用标准、合理完善程序三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