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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中,依然存在着许多性质复杂并且尚未解决的争议。争议是国际社会现实存在的一部分,在国际关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和平解决争议不仅是联合国设立的目的和宗旨,也成为现代国际法学研究的重要分支。多数中外学者的著作在论述“和平解决争议”的章节中均会对“争议”的概念进行讨论,但是相比于如何判断是否存在争议,这些争议的概念显得太过抽象与单薄,未能为国际法的司法实践提供较多的指导价值,并且事实上对于什么是争议这一问题国际实践中也是存在争议的。2016年3月17日,国际法院就侵犯主权和加勒比海海洋空间案发布初步判决,认定国际法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但专案法官卡朗随即在其反对意见中提出尼加拉瓜与哥伦比亚之间不存在争议,在没有供国际法院裁决的争议的情况下,国际法院无权管辖该案件。那么什么是国法院所认可的国际法意义上的争议呢?鉴于《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则》以及国际公约或条约均没有明确规定争议的认定标准,争议的概念是从国际法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而来的。自1924年国际常设法院在Mavrommatis案中第一次提出争议的定义,至2016年国际法院首次单独以不存在争议为由驳回案件,国际法院的判例不断地发展并完善了争议的判断标准。然而,对于争议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的Mavrommatis案不仅提出了“争议”的定义,还提出了国际法院在判断其管辖权时所适用的“灵活性原则”,该原则的出现及其随后的适用使得本就不完善的争议认定规则变得更加模糊不定,并且动摇了其适用的一致性。此外,由于每个案件都有其各自不同的案情,各个规则或标准散见于不同案件中,未能得到集中、详细、明确的阐述和对比,致使法院在单独引用前案的一段话甚至一句话作为规则的情况下,同一规则的适用会出现或多或少的偏差。这种偏差在逐年的积累中,虽不至于产生完全相反的结果,却也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法院提出某一规则的初衷。因此,本文在论述相关规则时将会尽量寻找并阐明首个适用该规则的案件情况,同时对比分析同一规则在不同案件中的适用情况,进一步澄清争议的实质内涵,从争议的定义和性质、主张和积极反对规则、客观的实质判断和知晓四个方面出发,详细阐述国际法院有关争议的认定规则,并简单介绍常设仲裁法庭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争议认定,以期解答什么是国际法意义上的争议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