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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拥有“地球之肾”的美誉,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已经认识到湿地的重要性,通过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和配以比较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对湿地进行充分保护,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国作为世界第四湿地大国,虽然初步建立起了湿地保护的法律体系,但缺乏湿地保护专门立法,现有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一些重要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也尚未建立。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湿地退化现状与我国湿地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为了对湿地系统进行综合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亟需制定湿地专门保护法,完善我国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本文从湿地的定义和我国湿地保护的法律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借鉴国外主要发达国家湿地保护的法律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湿地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湿地资源法律保护现状并提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主要介绍美英日澳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及其经验启示;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湿地资源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