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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作为非税收入的一种,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产物。由于我国现行财政体制尚不健全,缺少对政府性基金的有效监管,导致实践中的政府性基金问题重重,如我国政府性基金设立依据欠缺法律层次的规范性文件、规模庞杂、预算编制不够精细、设立主体太分散、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不明晰、设立程序缺陷以及缺乏监督机制。正值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建设法治体系、推进依法治国之际,探讨我国政府性基金设立环节的法律规制,完善相关立法,适逢其时。本文在大量掌握其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定性分析法对政府性基金的概念及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政府性基金是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事业发展,向特定主体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基金。同时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深入阐述了政府性基金设立的基础理论有准公共产品理论、风险分担理论以及宏观调控理论。另外,以我国政府性基金现存的问题为导向,笔者分别从权力的横向和纵向配置方面对其产生根源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试图从实体、程序及监督方面提出完善建议:首先从实体层面来说,建议在政府性基金设立环节坚持财政法定原则、财政民主原则及必要性原则,对政府性基金进行专项立法,统一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门作为主管征收主体,完善预算制度,清理规模;其次公开设立过程,让缴费义务主体及相关专家参与论证相关基金设立的必要性、征收标准及征收期限,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再次,完善监督问责机制,实现政府性基金设立环节的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