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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新时代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大幕正式拉开,并迅速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长期以来,很多原有纪检监察制度中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已经影响到纪检监察职能的发挥,甚至进一步影响到社会法治、社会心理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在党的十八大之后特别是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之后,使国家监察制度的改革在科学理论的指引下,沿着权威推动、科学规划、敢于尝试、注重实效的道路顺利前行。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国家监察制度的改革涉及到很多国家权力关系的重构与具体机制的调整,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本文试图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具有的鲜明中国特色,以及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中所具有的独特作用。新中国国家监察制度的实践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革命时期,在当时极端严酷的历史条件下,正是由于有效的监察制度保证了革命政权的廉洁有效,为夺取全国革命的胜利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建国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建立了党政并行的监察制度,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到上世纪六十年代以后,监察制度逐渐与党内的作风建设相混淆,到“文革”期间被完全废止。后来的历史证明,离开行之有效的监察制度,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监察制度逐步恢复和完善,逐步发展出制度化、体系化的纪检监察制度,并形成了一套有效的体制机制。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反腐败形势日趋复杂,很多体制性、结构性的矛盾逐步显现,诸如体制冲突、职能分散、同体监督、覆盖不足、法治化缺失等问题极大的影响着纪检监察效能的发挥,也成为本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直接目标诉求。新时代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也注重发扬中国历史一脉相承的监察制度传统,诸如监察机构独立设置,监察权垂直领导,注重完善监察法规,强调道德操守的作用等,尤其是孙中山先生设计的包含独立国家监察权的“五权宪法”政体,都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大量历史经验和借鉴,也使监察制度在中国具备了独特的文化血脉。与此同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也注重参考国外先进监察制度的优秀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对人类监察文化作出了有效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基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共产主义政党执政的实践经验,对社会主义国家的监察制度的构建和运行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作出了大量经典论述,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源泉。尤其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正确引领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逐渐发展、形成一个完备的有关监察制度的理论体系,为之注入了新的时代内涵与时代精神,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对我国具体实践的理论表达,深刻回答了纪检监察制度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在经过充分理论准备的基础上,国家监察制度从改革伊始就具备了很多以往不具备的特征:以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目标,注重顶层设计,实行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构建了集中统一高效的监察机构,建立了以垂直管理为主的运行体制,把监督监察力量集中到一线执法部门,实现监督执纪的“全覆盖”。新构建的国家监察制度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发展:将行政监察上升为国家监察,理顺了国家权力的运行体制,理顺了纪检监察中的党政关系,以法治化为引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性改革。与此同时,改革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深化的方面,如监察权与审计权的对接,“全覆盖”的具体落实,留置权的使用与完善等等。因此必需继续加强对于国家监察制度的研究。在本次国家监察制度的改革与构建中,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改革是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重要举措。本次合署办公改革跳出了“党政分开”、“党政合一”的窠臼,创造性地将党的领导与国家政治建设紧密结合,将以往合署办公中实际上存在的“党政双弱”的格局变为“党政双强”,真正实现了执纪执法的有效贯通,对于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职责的研究,明晰其职能和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位置。通过对于监察委员会运行机制的研究,具体分析其执法权限与执法手段,考察其在执纪执法贯通、与司法对接等方面的具体机制,以及对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所具有的特殊意义。总之,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初心是中国监察制度“中国特色”的最直接来源,中国特色国家监察制度也依靠中国共产党来建立、完善和运行,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得到了提升和彰显,体现出对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打下了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