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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责任保险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如何加强对责任保险第三人的保护,是当今责任保险立法和实务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新《保险法》第65条,明确规定了责任保险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这是在责任保险基本法层面第一次对直接请求权的确认,具有正本清源的历史意义。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并不统一,没有形成一个内部和谐的制度体系,理论上也有诸多概念没有得到明确,导致实务操作中争议不断。以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法等相关理论为指导,参考国内外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立法例和保险实践,对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法理基础、存在合理性、行使条件和程序、保险人之抗辩事由等方面进行研究之后,提出应当以区分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的视角对待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各个理论问题和立法完善。关于直接请求权的基础,应当在区分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采用原始取得说和权力转移说作为其法理基础,而因学说之不同,直接请求权的性质也是不同的。而关于直接请求权的行使,则不能是无限制的,应当在区分权利性质的基础上,分别确定其行使条件。同样应当明确的是,任意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对第三人抗辩事由是不同的,对前者,保险人得以被保险人对抗第三人的事由和保险人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对抗第三人,而后者保险人只得以被保险人对抗第三人的事由对抗第三人,这是由权利性质决定的。对我国的现行立法,从法律结构到内容都有必要进行完善,以《保险法》为一般性规定,统筹包括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请求权,以强制责任保险单独立法为特别规定,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和行使乃至保险人抗辩等内容进行系统和完备的确定,以期最终达到切实保护受害第三人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