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5·12大地震后,许多房屋倒塌或损毁。成都市政府出台了震后救助安置的相关文件。按照这些文件要求,灾民们可通过接受货币救助或一定面积实物分房的方式获得救助,但接受这些救助的条件是将手中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由政府统一注销。由于救助标准过低,很多当地居民不愿意将手中的土地使用权证交出注销而未领取救助。在房屋灭失而土地未灭失的情形下,权利人是否还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否受影响?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能否自行重建房屋?处理不好这些问题就可能会使土地使用权人的生活顿失所依,得不到保障。如何调节社会经济及权利人基本生活之保障成为灾后重建的主要问题之一。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的物权法和相关立法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是以行政手段代之,由此产生了很多矛盾与民事纠纷。这些一系列的矛盾和民事纠纷严重影响着重建效率。在大陆法系国家,存在着与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类似的地上权制度,规定有地上权保护的系统性规则。然而,肇端于罗马法的地上权并非我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别是在产生基础和制度功能上与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所区别,但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地上权的保护规则却很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本文从保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出发,通过对地上权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比较研究,以如何通过地上权的规则和原理实现对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为切入点,结合大陆法系国家地上权保护方面的相关立法,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以期对大陆法系国家地上权保护规则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试图从中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方法,为实现对人民居住利益之保障献计献策。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除引言和结语外,共约3万字。第一部分,是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述。本部分就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历史发展、概念和特点、分类等三个方面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了探讨;本文仅就在国有土地上设立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探讨,不包括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采何种立法例,笔者赞成采用地上权规则。第二部分,是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权进行比较研究。本部分包括地上权的概念和特点、地上权的比较法研究、地上权制度对我国保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借鉴意义等三部分内容。地上权与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虽存在区别,但两者的设立目的基本一致。地上权经历了从最初的满足没有土地之人在他人土地上建房的需要到在他人土地上建造自己所有的房屋而利用土地,最后发展成为满足城市用地需求的都市型用益物权;本文赞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内容上就是地上权的观点;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地上权保护的系统规则实现对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保护。第三部分,从地上权思路出发保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本部分分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护中的问题与解决两个部分。主要围绕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护联系最密切的几个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对于影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存续的的问题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交纳出让金及方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还重点分析了房屋灭失后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影响问题。最后对以上一些问题分别提出了解决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