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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民主选举主要是指基层工会的委员及基层工会的主席、副主席由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这种选举可以是直接选举也可以是间接选举,此处的选举强调的是民主选举,与我国基层工会当前实际上实行的委派制不同,要求基层工会的组成人员是由基层工会会员通过一定的选举程序,选出可以代表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会,从而增强劳动者在与资方博弈中的实力。基层工会的民主选举,可以使原来难以作为的维权体制转换成为能够维权的体制,将无序的员工权益诉求纳入较为有效的维权体制。还有助于提高工人们的积极性,激发工会的活力,在维护工人利益,缓解劳资矛盾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认为我国的基层选举是劳动者通过宪法所赋予其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时所享有的团结权而组织起来,依靠集体的力量充分行使其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民主的要求。基层工会民主选举,更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村民自治一样,是一种社会自治能力的基层实践。我国当前的基层工会成员多为委派制,选举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确认,而且在选举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候选人提名只是局限在各自的小组,对小组以外的情况并不了解,不能有效的代表全体会员;选举方式的陈旧,大多数选举都以等额选举或者是鼓掌通过的方式进行,没有引入竞争机制,使得选举成为一个走过场的形式。值得关注的是,在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出现了对基层工会民主选举的积极探索,基层工会也开始慢慢发挥其自身的力量,改变了传统工会选举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由于缺乏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系统的选举程序的规定,在选举完成之后又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无法保障选举成果,很容易造成工会责任的虚化。文中通过国内理光公司及国外工会代表权的分析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基层工会选举的相关建议:第一,要通过《工会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我国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结合中国当前的客观情况,由于企业的规模有所不同,所以从企业的规模来看在大型企业,尤其是企业集团由于工会人数众多,在这些企业可以先开代表大会,选出委员,在将委员作为主席候选人,再由会员或者代表大会进行主席的选举。也可以由代表直接投票选出工会主席。而在人数较少,小于200人以下的企业可以实行工会主席的直接选举。其次,建议全国总工会尽快完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明确基层工会民主选举的条件、候选人资格及其产生、工会主席任职条件、选举基本程序、违规行为的处理等,规范各地的直接选举工作,以期通过立法的规定,将我国工会民主选举进一步落到实处,使得我国基层工会可以真正的发挥作用,切实维护工会会员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