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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不按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时,承包人所享有的,就其所建设的建筑工程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旨在对建设工程承包人债权进行特别保护,同时,对施工人利益予以间接保护,以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在建筑工程建造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大量资金支持,银行能否对其提供贷款决定着发包人的命运。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与银行的抵押权相比具有优先性,银行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常以承包人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作为贷款条件。因此,发包人便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承包人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承包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已而为之。由于目前我国对承包人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效力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学说上的诸多争议导致司法裁判结果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曾认为,承包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应当认定为有效,但在正式稿件中并未出现这一条。因此,对承包人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有效仍存疑。本论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章结合相关案例,对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效力学说进行了整理分析。目前,承包人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有效存在三种学说:有效说、无效说和效力待定说。笔者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对三类学说进行整合并评述,为下文判断承包人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效力打好基础。本文第二章从公序良俗原则入手,对承包人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为效力进行分析。通过结合背俗行为判断的主客观因素分析得知,原则上,承包人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有效,但也存在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归于无效的例外情况,如,影响到众多第三人的利益。本文第三章以承包人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原则上有效为基础,考虑了其可撤销的例外情况。本章第一节对承包人是否享有撤销权进行了探讨。由于地位上的不平等,承包人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很可能因构成显失公平而应被撤销。因此,此节笔者结合显失公平的主客观要件,对何种情况下承包人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显失公平进行了探讨。本章第二节对施工人是否享有债权人撤销权进行了研究。由于施工人报酬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因此,承包人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为很可能会损害施工人利益。本节结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对何种情况下施工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承包人的预先放弃行为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