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业协会基本职能之行政法研究

来源 :同济大学文法学院 同济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oveYouNever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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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业协会产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其发展道路与国外行业协会 相比有很大差别。从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类型上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 道路大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型——政府主导型行业协会和市场主导型行业协 会。但是实践证明,这两类行业协会都没有良好的运作起来,根源在于我国行 业协会基本职能的定位出现偏差。何谓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笔者从行业协会 的定义、性质入手进行了相关概念比较及界定,再从职能的定义推论出行业协 会的基本职能是指由行业协会性质决定的,反映行业协会发展基本方向的,决 定行业协会具体职能方向的最基本功能和作用的体现。 在数量上占我国目前行业协会大多数的政府主导型行业协会,将协会的基 本职能定位在对政府的辅助上,其结果导致行业协会行政色彩浓重,协会与政 府间千丝万缕的关系使协会在日常工作中失去了协调、服务的公正性,失去了 会员企业对协会的信任,久而久之,行业协会成为脱离会员的“二政府”。市场 主导型行业协会是同行企业在外部条件较为成熟、市场经济较发达地区自愿结 成的,有很好的社会基础,因此这类协会将其基本职能定位在对会员企业的服 务上。但是市场主导型行业协会只认识到政府对行业协会发展的监管和束缚, 没有认识到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积极推动作用,因此,市场主导型行业协会与政 府的关系渐渐疏远,甚至在很多方面处于对立状态。 针对上述我国两类行业协会基本职能定位出现的偏差,结合美国行业协会 及日本行业协会发展的经验,笔者在将我国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界定为服务职 能、沟通职能、辅助职能、协调职能,并对四大职能之间的关系作了分析。 行业协会基本职能定位偏差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有直接关系。我国目前 规制行业协会基本职能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对政府主导型行业协会基本职能定位 的保护,在明确了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后,应当首先从行政法制建设 角度对当前我国两类行业协会分别进行调整,以巩固和保护其基本职能的发挥。 最后,笔者从四个层次上搭建了对我国行业协会基本职能的立法框架。 关键词:行业协会,基本职能,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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