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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一直以来并非刑法条文及解释规范用语,而是公安部门在治安管理工作中约定俗成的一种用语。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员流动不断增大,社会矛盾日渐突出,扒窃类案件数也随之激增。从处理的扒窃案件中我们发现,扒窃分子作案有其明显的特点:结伙作案,流窜作案,惯犯,针对老幼妇孺作案,贴身作案等。扒窃的这些特点使其比一般的偷窃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更大,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影响更深,扒窃作为一类特殊的盗窃方式引起了广大社会及立法者的高度关注和重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正式颁布实施后,“扒窃”作为一种特殊的盗窃类型被正式写进立法。虽然2013年3月8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盗窃解释》)对扒窃行为首次进行了界定,但个别法律用语仍存在较大争议,各地对扒窃行为及扒窃犯罪的认定和惩处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扒窃行为定义用语未使用法律明确规定的用语,司法工作人员对这些用语的理解大相迥异,导致扒窃行为的认定千差万别;二是扒窃的犯罪形态、入罪标准方面,各地做法不一,争议较大。笔者通过对实际办案中亲身经历的一起案件进行分析,以案例中几个关键争议为切入点,突出解决如何认定扒窃行为及扒窃犯罪的问题。本文共两万余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主要对案情进行简要介绍,并提炼出该案争议焦点为扒窃行为中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随身携带以及扒窃犯罪的具体认定。第二部分为相关问题法理分析,本部分重点从扒窃行为及扒窃犯罪的认定两个方面进行问题剖析。在扒窃行为的认定方面,重点对扒窃行为定义、定义中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随身携带几个关键法律术语进行深入解析;在扒窃犯罪的认定方面,对扒窃入罪的历史沿革、我国扒窃犯罪认定的现状、扒窃犯罪既未遂的区分进行梳理和分析,并运用刑法体系解释原则对扒窃犯罪进行具体认定。第三部分为本案分析及研究结论,一是本案发案地是否属于扒窃行为中的公共场所应根据是否对不特定人员开放,供其从事公共生活的场所来加以区别认定;二是本案盗窃对象因系被害人贴身或可随时被身体接触到的财物,应属于扒窃行为中随身携带的财物;三是本案一些犯罪嫌疑人的扒窃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应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部分本案启示,本文对扒窃行为及扒窃犯罪研究及界定思路,可在以后新的盗窃以及扒窃司法解释中予以借鉴,逐渐形成我国盗窃犯罪的科学合理的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