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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一种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一种与监狱矫正刑罚相对应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最早是在西方随着教育刑罚观的兴起而产生,实践中首先根据监狱改造的缺点和监禁刑社会化处境而大胆尝试,促进了假释、缓刑等刑种的产生。社区矫正观念源于西欧和英国,却在美国得到迅速地发展,直到1960年左右才迅速普及,其后的十年是社区矫正兴盛的“黄金时代”。世界上能够大规模兴起社区矫正制度并使之成为一种潮流,是因为它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支撑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恢复性司法理论、刑罚人道主义理论、深化的复归理论和刑事补偿理论等理论。社区矫正理论之所以能成为国际趋势,是其在促进罪犯回归社会、减轻监狱经济压力、避免轻刑罪犯交叉感染、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促进社会治安良胜循环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笔者认为,在我国这样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实行社区矫正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并有助于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更能够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可谓益处多多。但是这项在我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仍存在大量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探索和研究。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尚属于起歩阶段,需要我们认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使这种改革稳步健康的发展,逐步完善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现代化行刑理念的社区矫正制度。本文从社区矫正的概念、理论基础、意义入手,通过对国外社区矫正渊源、特点、发展现状的分析,结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渊源和试点工作现状,理性思考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完善意见。笔者认为,完善健全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应从以下七方面入手,一是完善立法,为社区矫正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深化管理,提高监外服刑罪犯的矫正质量;三是加大投入,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环境建设;四是强化培训,提高司法行政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五是扩大宣传,为社区矫正获得社会更广泛的认同与支持;六是突出重点,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