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法律研究

来源 :昆明理工大学 | 被引量 : 4次 | 上传用户:ieven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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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案例,从诞生伊始便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该制度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其上游承接了行政管制,下游启动了市场机制。如果没有行政主体主导的排污权初始分配,那么就不会有市场机制引导的排污权交易;反言之,假使缺乏市场主导下的排污权交易,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接受主体因不能买卖排污权而不得不增加其治理污染的社会成本。职是之故,学界将排污权交易制度成视为减少行政专断的有效切入点,进而将其引入立法者的视野。排污权交易制度受到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排污份额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可以预见,排污权交易机制将成为我国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法律制度。然而,就该制度的法律规定而言,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国家层面的立法,该制度的构建问题也主要限于理论上的探讨。从学界的研究来看,学者对排污权交易问题本身的研究著述众多,对排污权初始分配相关问题的论述甚少,而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连接了排污权交易的公权力主体和私权主体,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有鉴于此,明确排污权初始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在内容结构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宏观角度介绍排污权制度的概况,阐明排污权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国际、国内背景和现状,明确排污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部分:详述排污权初始分配的理论基础,具体从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权法律性质的界定问题展开。首先,指出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都应当由公法调整;其次,对排污权法律性质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后,认为排污权具有公法和私法的综合法律性质。以上述结论作为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建构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阐明我国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的法律问题,具体从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的立法现状、主体问题和分配方式角度展开,为下文提出合理的法律建议奠定基础;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的法律建议,具体分为三个方面:其一,紧扣“排污权初始分配由公法调整”的结论,适当分析后认为,应当建立健全排污权初始分配法律体系;其二,明确界定排污权初始分配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其三,通过规定因时、因地制宜的初始排污权分配方式的法律规则,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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