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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部分综述了我国学者对西方近代、现代人道主义研究现状以及目前我国学者对“以人为本”思想的法哲学研究现状。
本文第二部分在分析总结中国传统文化中民本主义思想以及西方人本主义思想的基础上探寻“以人为本”的思想渊源和一般内涵,指出马克思根据他所发现的人类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在吸收、借鉴了人本主义思想中合理成分的前提下,以实践为基础,继承并发展了人本主义思想,给予了“以人为本”全面的、科学的含义。这正是本文提出“以人为本”的法哲学解读的科学依据。
本文第三部分通过发掘和梳理马克思关于公平、正义、自由、权利的思想,阐明了法与公平、法与正义、法与自由、法与权利这四方面的关系,联系体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实践状况,阐述了马克思“以人为本”的法哲学内涵。阐明“以人为本”不仅是马克思法哲学价值论中的核心思想,而且是法律发展的内在要求与体现。
本文第四部分阐述了“以人为本”法哲学思想的当代启示。其一是“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的启示,其首要前提、根本动力、最终归宿都必须围绕“人”,亦即“以人为本”这一核心来进行。其二是“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思想对当代中国立法、执法与司法建设的启示,其立法、执法与司法工作都必须围绕“人”亦即“以人为本”这一原则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