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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兴起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的美国,在国外资本市场中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适用优先股制度防范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近年来,随着从私募股权投资被引入我国之后,凭借其对资金高效灵活的运用,私募股权投资迅速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相较于国外的金融业,我国的金融业虽然发展起步比国外晚,整体不够发达,但是我国金融发展迅速,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也引起来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我国经济想要快速健康的发展,必须充分调动市场的积极性,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的战略规划逐步完成,金融业的发展也必须跟上国际上的普遍水平,对国际经济规则有着全面而且深刻的了解,才能更好的融入世界金融经济,实现发展创新,甚至后发先制,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世界金融接轨的私募股权投资制度。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认识到,国外私募股权投资经过长时间的法律探索与商业实践,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投资模式,这种完整与固定的投资模式既简便双方的磋商过程,也切实可行的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降低了投资人的风险,反过来促进了国外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对比外国模式,我们发现该模式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并以私募股权投资股东的一些特殊权利为主要表现形式,而这些特殊权利和优先股制度息息相关。然而,不同于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优先股制度,我国优先股制度在仍然处于立法上的滞后状态。我国法律制度上至今没有明确优先股制度,很多通过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东特殊权利是否能得到全国各层级法院的一致保护也尚不明朗。因此,鉴于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优先股制度,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对于投资协议的一些特殊条款的效力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本文将于优先股制度相关的权利称为特殊权利,以符合我国的国情。本文共划分为三个章节,各个章节的简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背景概述进行分析入手,该部分界定私募股权投资的定义,剖析私募股权投资的现状,分析投资所面临的众多风险,阐明私募股权投资模式的风险性,从中找到在适用符合私募股权投资的保护方式,以便于可以有效防范的风险。论述了在投资文件中约定股东的特殊权利对私募股权投资模式的重要性,是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方式。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对三类比较典型且重要的权利进行具体分析。在符合私募股权投资的保护方式中,最主要的是双方在签订投资协议时确定投资人的一些特殊权利以作为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条款,众多条款中,最重要的是以下关于投资人资金进入和退出的条款,因为股权投资最重要的是资本的进入和退出。即目标公司前景看好时股东的权利和目标公司前景黯淡时的股东退出手段,考虑到涉及资本进入和退出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本文将加以探讨优先认购权、领售权、清算优先权。对以上三个典型条款,通过案例和合法性分析,其中,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本身是舶来品,如何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实现这些特殊权利便成为问题之核心,对以上三个特殊条款进行分析,第三部分通过以上分析,对比国外成熟的实践经验,看到立法和实践的不足,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特殊权利在私募股权投资的适用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针对这些不足和缺陷,对适用的过程提出了优化的建议。首先,将优先股制度的建立上升到法律层面,充实具体法律法规与适用规则,促进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配套制度形成,建立配套的救济权利。结论部分充分肯定了私募股权投资制度研究和立法对促进本土私募股权投资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