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担保物权叠加及优先次序研究——以《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九卷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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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体系在立法上按照“纵向分类”被分为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在此基础上又将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按照”横向分层“的方式以定义、担保物的范围、担保物权的设定、公示方式、担保物权的效力、担保物权的顺位、担保物权的实现和担保物权的消灭等逻辑结构次第展开。“纵向分类”的结构极易导致对全局性制度的疏忽或遗漏,“横向分层”的模式又倾向于导致制度的重复、不协调甚至矛盾。我国现行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立法的现实即可印证以上问题。《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九卷以交易类型化上的“功能方法”与动产担保物权体系的一元化而引起大陆法系的关注。通过比较和学习,其动产担保物权体系的一元化正是解决我国以上问题的良方。所以,就我国而言,解决问题的方法在于,以一元化的动产担保物权体系代替现有的多元化动产担保物权体系。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动产担保物权叠加的概念、条件及其产生原因。主要讨论对同一动产之上存在数个担保物权的应现象应如何界定、动产担保物权叠加的条件以及动产担保物权叠加产生的原因。第二章为动产担保物权叠加的类型。通过分析《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九卷,总结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动产担保物权叠加的情形。第三章主要介绍叠加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次序规则。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提出动产担保物权叠加时的优先顺位规则,并确立了叠加动产担保物权一般规则与超级优先权规则。第四部分主要可以分为两方面:我国动产担保体系中存在的不足与完善建议。我国动产担保物权体系在多元化的立法背景下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横向分层的重复与纵向分类的疏忽。通过对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体系及其优先顺位规则的介绍,并对比我国动产担保体系后,提出相应的措施,确定叠加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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