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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理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可谓形成了形形色色的各种学说。然而,不可不正视的一个现实问题是,我国的很多刑法学说缺乏理论上的一致性,缺乏刑法根基的探讨,致使刑法学研究的思路混乱,难以高屋建瓴。并且,以社会危害性理论为核心的传统刑法学时常陷入主观主义刑法的泥沼中,这与现代法治国家的司法理念是根本冲突的。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用实质违法性理论置换社会危害性理论,而关于实质违法性的判断就不得不涵摄一组概念—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两者最初的争论发轫于违法性领域,然而现在已延伸至整个犯罪论与刑罚论领域,比如关于犯罪的本质之争,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判定,不能犯的学说立场以及刑罚的正当性根据等。
一元的行为无价值只考虑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及行为表征的行为人的危险性格的危害性,这与主观主义刑法的单纯考量内心恶及恶内心所外化的客观行为殊途同归,极易陷入主观定罪的泥沼中,已基本不被学者们所主张。二元行为无价值论调和了两种理论而企图成为百利无害之“万能理论”,然则,其实乃僵硬糅合之后的怪诞产物而陷入进退维谷的漩涡中,最终沦为一种修辞技术;并且,二元论与我国现实的语境隔膜甚远;结果无价值理应成为实质违法性甄别之重要利器。
本文总共分为七大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了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在德国与日本的嬗变脉络,为两者的现代考察提供历史背景。
第二部分进行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理论定位及其基础展开,揭示了两种理论在相关理论体系中的基础位置,同时进行理论的概念厘定与本质窥探。
第三部分从逻辑上对两种理论进行比较考察,通过阐述两者在犯罪圈设定以及典型案件方面的逻辑思路,揭示了二元论的逻辑性误区。
第四部分论述了两种理论的一些基准点判定方面的差异,如刑法的目的,违法性判断的对象,违法性判断的时间,进而揭示二元论在基准点判定方面的缺陷。
第五部分论述了两种理论背后的规范学上的意蕴,包括决定规范与评价规范,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揭示出二元论在规范学上的误区。
第六部分论述了两种理论在一些具体领域的展开运用,涉及两种理论关于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立场,被害人同意的伤害行为的立场,刑罚正当性的立场,有责性的立场以及在理念上的对立。
第七部分论述了我国现有立法层面和法治状况与两种理论的接轨问题,进一步论证了结果无价值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