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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近现代刑罚理论经历了报应刑论、功利刑论、综合刑论三个发展阶段。我国现行立法在刑罚适用原则上采用的是通论——综合刑论,即刑法以综合刑论为理论基础规定了刑罚适用原则,并且这些规定也仅限于原则性的要求。但是刑罚适用本身追求的是一种复合性目标,多元化的功能及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然会发生冲突;当立法未作明确规定时,法官应当如何在个案中对被告人适用刑罚,这正是本文要研究的重点。笔者认为当立法缺失或不完善时,法官应当用刑罚的基本价值来指导司法裁判,通过深入研究各种刑罚,特别是两极化刑罚的正当性及合理性,综合考虑报应与预防的刑罚目的,在其冲突时进行价值权衡,形成一定的刑罚适用规范性标准,以指导个案的量刑,实现刑罚的公正及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