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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在世界各国普遍开征,其中美国可以说是房产税制度最为成熟和完善的国家之一,具有很强的典型性。本文以“美国房产税制度对收入差距的影响”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在制度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了美国房产税制度与收入分配之间的作用关系。美国整个房产税制度体系较为庞杂,作为地方税种,各地区对于房产税制度规定不尽相同,既有一般性规律,也有地方特色规定。基于此,本文从房产税的立法权划分、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设计、税收豁免和征管操作等方面出发,同时选取加州、纽约州、佛罗里达州、印第安纳州和德克萨斯州等五个州作为代表性区域,试图更为系统全面地总结美国的房产税制度内容,为研究美国房产税制度提供更为准确的信息资料。本文在总结美国房产税制度设计的基础上,认为现行房产税制度在收入分配方面具有潜在的恶化效应。具体而言:在税负转嫁效应下,以中低收入群体为主的承租者承担了更多的房产税税负;房产税作为地方受益税,推动富人区住宅高档化和富人聚居,同时推高房价并迫使收入较低者迁移到房价与税负更低的平民区,从而导致贫富分区恶化;此外,不公平的房产税评估价值增长限制政策使得高收入者实际有效税率呈下降趋势,且下降幅度大于中低收入群体,富人可以享受到评估价值增长限制带来的更多优惠,从而恶化了不同群体的收入分配。基于上述理论分析,本文利用2005-2015年美国50个州的面板数据,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检验并发现:房产税对地区收入差距有着显著的正向扩大作用;在进一步研究中,本文用PVAR模型检验了上述结论,结果表明:房产税在滞后1-3期内对收入差距均有显著扩大作用,且收入差距具有自我增强的“惯性”,而房产税本身则具有自我调节性。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就进一步完善美国房产税制度提出针对性建议,同时重点阐述了关于中国未来房地产税应该如何设计才能更好地避免恶化收入分配的思考建议,并就中美制度本质差异说明中国房产税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不能简单借鉴美国模式,我国开征房地产税不可盲目躁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