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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复核制度诞生于古代封建君主专制时期,在经历了长期的发展与完善后,该制度继承了古代慎用死刑的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发挥着控制死刑、保障人权的作用,但同时,该制度也受到了古代行政性极强的死刑复核审理模式的深刻影响,依旧以书面阅卷的审理模式为主。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曾一度忽视保障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以及辩护律师在该程序中的参与权。近年来,立法才逐渐出现旨在保障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更是明确要求法官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应当讯问被告人并在辩护律师有要求时听取其意见,尽管如此,死刑复核程序的进步和完善并不明显,刑事诉讼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措施仍存在较多不满和质疑。例如,在以书面阅卷为主的审理模式下被告人的辩护权应如何得到有效保障,法律援助制度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是否强制适用,辩护律师具体享有哪些权利且应如何行使该等权利,当辩护权受到损害时应如何进行救济等等,这些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问题都急需得到妥善解决。我国的死刑复核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虽然核准主体不同,但这两种死刑复核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大体一致,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被告人更具救济紧迫性,因此,本文主要选取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问题进行讨论以使研究更具针对性,相关建议同样适用于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来论述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问题。第一部分为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概论,笔者在明确死刑复核程序应然性质的基础上,简要梳理了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从无到有的历史发展情况,并分析了在现阶段加强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为其他国家及地区死刑案件辩护权保障之考察,笔者选取了美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这三个至今仍保留死刑的代表性国家和地区作为考察对象,简要介绍并分析了他们对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规定、救济程序规定以及辩护权保障措施,以期对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问题有所裨益。第三部分为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原因分析,笔者在查阅了相关文献资料并对近年来最高法作出的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进行了统计研究后,分条总结出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保障的现实状况,并进一步对产生该种现状的原因进行了探究。第四部分为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保障的完善建议,在经过了前三部分的研究和讨论后,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有关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首先,应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适当的诉讼化改造,创新其审理模式;其次,应切实保障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进行自我辩护以及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通过立法明确法律援助制度应当强制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再次,应详细规定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所享有的辩护权以及相关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最后,还应完善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在死刑复核裁判作出前,为辩护权遭到损害的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提供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