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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促使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巴塞尔资本协议II的缺陷做了修订,形成了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一个比较重要的特征是,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中国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国,已承诺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并且,中国银监会又分别于2011年5月、2011年8月、2012年6月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了与巴塞尔资本协议III总体一致、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略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新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充足率标准分别为5%、6%和8%。 一般而言,实行资本充足率监管,主要是为了提高银行业的安全性,降低金融风险,但与此同时,也会给银行业及宏观经济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何确定适度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是一个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很强实践意义的重要问题。本文分别从商业银行和外部效应角度,研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适度性和适度区间。 银行资本除了是银行经营的必要条件外,还具有吸收损失、减低风险、提升公众信心等作用。实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动因,主要包括降低银行挤兑风险、减少信息不对称下的道德风险以及弥补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但资本充足率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内在治理”形式,因此也需要兼顾银行的盈利性;同时,根据监管理论,还应形成正的社会外部净效应。适度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需要在多重目标中进行权衡。 首先,基于商业银行角度进行分析。根据成本-收益原则,资本充足率监管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成本主要包括执行成本和资金成本,对银行形成的收益主要是指银行风险降低引起的损失的减少,成本曲线和收益曲线围成的收益大于成本的区域,是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区域,相应的资本充足率区间,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的适度区间。从商业银行经营权价值角度来看,在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经营权价值的动态模型下,在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下,银行会不断地权衡风险和收益的大小,并计算履行监管要求需付出的资金成本。当经营权价值下降为0时,银行会失去持有最低资本的动力,而宁愿破产。在适度(最优)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银行的经营权价值最大。根据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基于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我国上市银行经营效率影响的面板数据回归分析结果,资本充足率要求存在适度性,过高和过低都会带来不良影响。适度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可能在10%-13%之间,基于与银行经营效率回归分析的结果,最优资本充足率水平为10.52%。 接下来,本文从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的外部效应角度,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适度性进行了分析和测算。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社会成本,主要是指银行资金成本的提高影响利率价格,进而社会总需求减少和产出下降,给经济增长带来负面效果。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社会收益,主要指减少银行破产风险所带来的收益。资本充足率监管导致的社会收益的增加幅度大于社会成本的增加幅度,即边际社会净收益大于0,所对应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才是适度的。根据本文模型的测算,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提高与社会成本的增加基本保持相对固定的比例关系,但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引起的社会收益的增加却是逐渐降低的,即随着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提升,增加的社会净收益会从正数变为0甚至负数。根据计算结果,边际净收益为0的适度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略高于15%。这也说明从商业银行效率角度测算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适度水平,可能会低于从社会净收益角度考虑的适度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根据以上研究,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是,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需在银行业效率和宏观审慎间进行权衡;同时,应选择适当时机,并设置比较充足的过渡期,减少对银行业及总体经济的负面影响。从商业银行角度,应深化市场化改革,增强风险管理和业务经营的独立性,提高银行对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敏感度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事实上,除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的确定是一个难题外,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本身也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此,在完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的同时,也应加强商业银行其他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以更好地抵御风险,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