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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传统家庭的生育模式深深影响着人民大众,人们享有的生育权的具体实现方式与自己拥有人身自由的权利是密切相关的。监狱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被限制,导致他们的生育权利不能实现。我国传统监狱管理方式对监狱服刑人员的生育权问题的关注和重视的力度不够,监狱服刑人员的生育权实际上被变相地剥夺了。所以,监狱等权利机关应当致力于减少和杜绝中国传统的监管观念所导致的监狱服刑人员的人生权利连锁损失的现象,国家应该在维护中国社会法制公平和正义的同时,应该依法有效地保障包括监狱服刑人员在内的全体人民群众的各种合法权利。本文在写作过程中结合现有的针对监狱服刑人员的法制理论和享有的生育权的一些实践案例,对监狱服刑人员从实行生育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认为应该在监狱服刑人员的申请原则和分离原则的具体指导下,逐步完善监狱服刑人员生育权的相关法律保障。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生育权具体做法将以下面的方式逐步实施:首先,应该根据监狱服刑人员在监管方面的境遇,逐步保障他们的生育权;然后,根据需要,实行监狱特定地点会见制度;再次,应该将离监探亲制度作为对监狱服刑人员服刑表现的重要奖励方式;最后,可以对监狱服刑人员运用人工代孕等现代化的辅助生殖技术来行使他们的生育权,这样就可以间接地满足监狱服刑人员的生育想法。本文最后还在国内外学者相应的研究理论的基础上,肯定了对死刑犯享有生育权的观点。在当前监狱的相应硬件设施条件下,国家如果完全允许监狱服刑人员拥有生育权,这样会对监狱的管理制度造成一定的混乱。同时,必然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而且国家对监狱服刑人员享有生育权的制度确立,并不代表着每个在监狱中的服刑人员都可以获得生育权,而是应该在增加一些限制条件来规范监狱服刑人员生育权的实现范围。在监狱监管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应该有选择和有目的逐步实现对监狱服刑人员生育状况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