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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职能转变中的一种新型改革方式,其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英国,发展于发达国家,继而风靡全球。受其影响,我国政府对公共服务进行购买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进行有益探索,从地方试点起步,逐步蔓延至全国。政府运用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建构市场中的竞争制度,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提升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改变政府供应服务的供给机制,由此达成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的目的在于确定双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基本法的适用、法律救济等基础性问题。在依法购买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对其双方主体的法律关系进行定位;确定购买服务的原则;健全政府购买的基本法律制度;协调与之相关法律之间冲突问题;建立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 文章以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参照国内与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将各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中央与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购买服务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讨论了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础问题,首先是明确它的基本概念;然后分析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关系与法理基础;最后探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探讨了以法律规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必然性,首先是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然后,阐述了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从政策规制转变为法律规范的客观要求;最后,以法律规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介绍了部分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以及对我国法律规制的启示。第三部分在总结我国的现状与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所存在的法律规制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政府采购基本法与相关法之间在适用上的冲突。第四部分根据第三部分呈现的法律规制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