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的“男子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死亡”案,将近年来一直紧张的医患关系再度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围绕本案中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是“实施紧急医疗措施是医疗机构的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进行了大量的争论,但并未得出统一的结论;两年多后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以“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为由”认定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这一结论也并未对上述问题作出一个有针对性的回答。我国的“紧急医疗措施”的规定最早见于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