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私人财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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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征用,泛指一个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基于主权理念强制实施的损害私人财产性权利的一切合法的公权力行为。这是一个伴随着国家产生而形成的古老制度。在当下中国,这一古老制度却在不经意间成为社会和舆论广泛关注的敏感话题。究其原因,存在两个推动力:一个是我国基于加快城市化进程、基于民生设施的建设和公共产品提供而不断提出对公共利益的增量需求:另一个是基于个人财产不断丰富、个人权力观念和财产权意识开始觉醒而产生的对私人财产权保护需求的高涨。这两个相反方向不断扩张的力量,在征收征用制度上表现出日益紧张的关系,也给征收征用这一古老的制度抹上了浓烈的时代色彩。作为权利的一种,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权利内容的法定性、权利限制的法定性和权利救济的司法性三个方面。在我国,相当长的时间内用所用权代替了财产权,直至2004年私有财产权成为一种宪法性权利,并日益受到重视。在房屋拆迁中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发生了“重庆最牛钉子户”杨武、吴苹案件等一些有影响的案件,这些案件在事实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最终处理结果并不相同,因而必须在法律的适用和理论的发展方面寻找相同事件相同处理的参考和依据。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生效后,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其他房屋拆迁行为区别开来,旨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不受无谓的侵犯。但《征收条例》仅用三十五条文来实现“规范征收”、“维护公益”、“保障私权”等三大立法目的,导致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操作性被大大降低。①因此《征收条例》的颁布实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仍在利益相关者的确定等方面存在不足,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就此问题进行探索。本文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私人财产权的限制与保护的博弈为主线,进行相对系统的研究,从分析私人财产权入手,寻找私人财产权与征收之间的制度联系,了解国外相关法律制度与法律理念,总结以《征收条例》为代表的国内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通过以上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一方面加强对利益所有者的保护,一方面加强对政府权利的监督,在征收征用中找到公共以利实现与私人财产权有效保护之间的平衡点,从而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完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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