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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义务、职权、地位、作用及其相关问题,其主题是通过分析比较两大法系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及实践,对该制度下之理论重点、学者间长期争论之焦点以及理论界目前甚少触及之处进行着重探讨;并在此基础上,立足国情,针对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极不健全的事实,就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 本文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切实把握各国破产法在其自身价值取向引导下对破产管理人制度之具体内容所作的选择,在既不盲目照抄、亦不全盘否定之方法论的影响下,结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及价值取向,作出了自己的选择。 本文研究的基本结构如下: 序言 简要介绍本文研究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包括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所存在之诸种弊端、研究之理论和现实意义、研究目的以及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 作为概述,本部分从整体上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了介绍。首先,本文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存在意义及其起源。接着,本文在分析比较两大法系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之模式的基础上,指出专由法院选任的模式依旧是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方向。为了防止破产财产流失及破产管理人有能力履行职责,本文在分析国外立法及我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及其任职资格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此外,本部分还对其解任及监督进行了探讨。 第二部分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这是本文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部分。关于破产管理人在程序上的法律地位,一直以来都是大陆法系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本部分前半部通过分析大陆法系各种观点学说及其理论上之不足,并在阐述英美法系对其定以受托人地位之基础上,认为后者的观点能比较圆满地说明破产管理人在程序上之法律地位。本部分后半部,关于其在实体上之法律地位,是学者较少探讨的问题。本文基于平衡第三人和债权人之间利益的考虑,分三种情形讨论了破产管理人在实体上的法律地位。 第三部分 破产管理人的职权 在本部分,本文从三个大的方面,即对破产财产的占有、管理处分及变价分配,探讨了各国对破产管理人职权的规定;并结合国情,就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的具体职权,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 第四部分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为了能使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有利益激励,以便能更好地完成清算事务,本文指出,赋予破产管理人相应的权利,特别是获得报酬权、损害赔偿权等,是各国通行的作法。我国破产法对其权利的漠视是立法的缺陷,理应完善。同时,基于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本文重点分析了两大法系对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之规定,认为我国破产法应课其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此外,接受监督和在一定情况下提供担保亦是破产管理人应承担的义务。 第五部分 结论——暨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建议 首先,针对本文的第二个目的,即破产管理人在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定位——破产程序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主导抑或以法院为中心,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包括法律传统、价值取向、破产管理人从业阶层、政府干预、社会辅助机制等,本文就该问题阐明了自己的观点。最后,基于前文的分析探讨,概要总结了对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建议。 本文的特色在于:(1)首次比较系统地阐述、论证了破产管理人制度;(2)借鉴英美法系信托法理,将破产管理人定位于受托人地位;3)对前人较少论及之破产管理人在实体上的法律地位作了较全面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