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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各项金融业务也日趋国际化、市场化。可金融市场却相对无序,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其中,贷款诈骗罪尤为突出,目前已成为一种发案率高、牵涉面广、影响大的恶性犯罪。由于立法上的某些原因,再加上金融业特有的专业性、复杂性及贷款诈骗行为的多样性、隐蔽性等特点,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与认定贷款诈骗罪中的有关问题增加了难度。基于此,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有关疑难问题,本文对司法实践中常有争议的几个问题分别进行了探讨和阐述。 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本部分从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形成的时间、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界限等方面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部分:贷款诈骗罪中的单位犯罪问题。我国刑法193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在实践中,却大量存在着单位诈骗贷款的行为。在本部分中,笔者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定罪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特别是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第三部分:贷款诈骗罪客观行为的认定。本部分全面阐述了对贷款诈骗罪五种客观行为方式的认定,其中,着重阐述了对“其他方法”的认定。 第四部分:贷款诈骗罪中的犯罪数额问题。本部分首先对贷款诈骗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分析,其次又对贷款诈骗罪既遂与未遂中的数额问题和犯罪数额中是否包括利息和孳息等问题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