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现行法的相关规定看,我国仍然遵循的是传统的婚生推定制度。理论界主张立法上构建亲子关系推定与否认制度、亲子认领制度。然而实务中法院处理亲子关系纠纷的审判思路是采用传统婚生推定制度,还是采用统一的父母身份确认制度?如何结合司法实务在立法上构建该制度?针对此疑问文章主要从以下五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亲子关系及其确认制度在立法构建基本理论概述。以《绿色民法典草案》和《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为理论代表,对传统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非婚生子女准正与认领制度的概述,和亲子推定与否认制度、认领制度的概述。对两立法构建建议进行比较与分析得出:两者都只针对自然生育子女身份确认且均依靠婚姻推定父亲身份。亲子推定制度类似于婚生推定制度,只是将推定对象扩大至未婚同居男女所生的子女,而将强制认领的对象缩小至仅限偶然性行为(如通奸、强奸等行为)所生子女。第二部分,考察我国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立法与司法现状。文章将整理的案例以不同诉讼目的分为“亲子关系确认诉讼”、“亲子关系否认诉讼”和人工生育子女亲子关系确认诉讼。通过分析研究法院判决发现:实务中已经存在亲子关系确认的原则和一些规范,且从形式上看,实务中遵循的是传统婚生推定制度,但其实质却类似于法国法与美国法的相关做法,并非类似于理论界所构建的立法制度。实务中关于母亲身份遵循生育事实而确定。父亲身份的确认方法包括多种,婚姻、出生证明、根据受胎时间进行可能性的推定、当事人承诺、法院以判决方式确认等等。在亲子关系确认诉讼中,将行使推定权的主体限定为法院,并将该推定限于诉讼程序之中,此时强制认领的本质无异于法院以判决方式确认。在否认亲子关系诉讼中,否认对象不仅包括父亲身份的否认也包括母亲身份的否认和经自愿认领确立的亲子关系的否认。第三部分,域外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立法构建之考察与选择。考察并分析英国、德国、法国、美国域外国家亲子关系确认制度。通过考察文章发现:上述四国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知道下对亲子法进行国内立法改革,采用一元立法模式的统一父母身份确认制度,逐渐消除子女婚生与非婚生的划分,以“子女为本位”确认父母身份的方法有多种,婚姻仅是确认父亲身份的一种方法,而不再确认子女是否具有婚生法律地位。血缘也只是确定父亲身份的一个证明因素而非绝对因素。其制度内容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以统一父母身份确认制度代替婚生推定制度,以撤销制度代替否认制度。第四部分,反思我国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现有规定。结合第一部分学者立法构建建议和第二部分域外国家改革内容反思我国现有规定之不足。包括对立法构建原则、制度内涵等具体内容。通过现有立法之不足文章认为既然主张立法构建统一的父母身份确认规则,不区分父母是否有无婚姻关系统一适用于所有子女,而否认制度的功能又在于弥补、纠正父母身份确认规则所产生的错误推定,那么否认的对象也应包括所有子女,而无必要单独设立强制认领制度。对人工生育子女亲子关系确认的标准完全可以采用自然生育子女亲子关系确认标准,并结合司法实务中的做法完善代孕子女父母身份确认问题。第五部分,本文对我国亲子关系确认规则的几点建议。建议将保护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从保护妇女和老人利益中独立出来,作为一项独立原则以法条形式明确规定;统一规定亲子关系依法律规定、自愿认领或依法院判决而依法确立。以法条形式明确定义母亲身份确认规则——子女的母亲为生育该子女的妇女。关于父亲身份的确认方法可明确定义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推定其母之夫为父亲、同居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推定与其母亲同居的男子为父亲、自愿认领和经由法院以判决方式确认。针对司法实务中亲子关系纠纷类型,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务中亲子关系纠纷类型完善相关的亲子关系确认诉讼和亲子关系否认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