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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核心问题是具有将行政争议诉诸行政诉讼程序的利益。作为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门槛,原告资格制度具有公正、平衡的功能,其设定的宽严程度体现了一国法治的发展水平。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原告资格标准的设定无不围绕利益这一中心,体现出逐步放宽的趋势。我国现行法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存在着标准不一且不明确,以实体性标准取代程序性标准以及没有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不足。鉴于此,理论界对如何完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本文在总结、分析和借鉴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完善设想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应以起诉人诉讼请求的内容为依据划分行政诉讼类型,围绕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一般给付诉讼、确认诉讼这四种基本诉讼类型的建构来重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另一方面将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作为行政诉讼的特例在行政诉讼法上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