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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中一对重要的基本概念,也是民事诉讼两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二者都是私权自治的体现,都强调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在诉讼程序中都具有当事人对法院形成合理制约的程序功能,可以说它们有着共同的基础。在民诉发展史上,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曾经是混为一体的,直到公法诉权学说理论兴起,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分离,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才开始被人们认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由于二者在历史上这种曾经不分你我的关系,使得它们在分离之后各自的发展中仍然体现出高度的相似性和密切的联系,因此,有学者称之为民事诉讼中的一对双胞胎原则。虽然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在内容与本质上存在高度的相似性,但它们终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是民事诉讼中两个独立的基本原则。那么二者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针对学界中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界限模糊、甚至被混用、误用的现象,笔者认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必要将二者的内容加以区分,明确它们在民事诉讼中各自扮演的角色。本文除了引言部分,笔者主要从以下六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该部分主要探究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历史发展的脉络,探究二者的同源性,分析二者在历史上从合到分的发展过程,分别从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的起源阶段、确立阶段、分离阶段进行分析,并对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分离的历史背景作进一步阐述。第二部分:该部分主要论述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的密切联系,从二者都体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性、理论根据的同一性、二者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分担在民诉中功能的一致性进行剖析,力求找到二者在应用上极易被混淆与混用的原因所在。第三部分:该部分主要论述理论界对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的不同理解与认识,主要存在几种情况:1、广义的辩论主义包含处分主义;2、广义的处分主义包含辩论主义;3、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是民事诉讼中两个独立的基本原则。第四部分:该部分主要对狭义的辩论主义与狭义的处分主义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剖析,对二者的定义加以明确,进而论述对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作出区分的标准,力求明晰二者的界限。第五部分:该部分主要论述狭义的辩论主义与狭义的处分主义的区别,二者各有侧重、各自的适用范围甚至本质都是不同的,进一步理清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的关系。第六部分:该部分主要论述从狭义上来理解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的合理性,即避免二者关系的混乱、明确各自的范围,顺应了二者在历史上从合到分的发展趋势,同时能够进一步细化民事诉讼规则、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本文层层递进,据理论述,主张从狭义上来把握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的关系,从而厘清二者的关系,避免二者在理论研究上被混淆、混用、包容、彼此界限不清的状况,明确区分各自的适用范围及其在民诉中所扮演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