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认为,退休权是为了化解公民的老年风险,法律赋予公民的、当公民由于衰老导致丧失谋生能力而得到国家照顾,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宪法权利,退休权具有普遍性、平等性、保障性的特征。退休权的权利主体是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的退休公民。退休权的义务主体只能是国家。退休权是一项综合性的宪法权利,包括退休金请求权、医疗保障权、生活便利权、受尊重权等内容。退休公民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 公民的权利是一个综合的体系。本文通过对退休权与劳动权、休息权的本质、特征进行比较分析,以求进一步厘清退休权与相关公民权利的关系,以准确把握退休权的内涵与外延。 至于退休权的理论基础,本文从社会正义的角度,尤其是运用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论证赋予公民以退休权是保护成为弱势群体的年老公民、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保障退休权我国是实现现代化、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国家职能转变要求国家必须承担的义务。 通过对退休权的历史回溯,本文得出结论:虽然随着人类生产力水平和文明水平的变化,老人的社会地位也同时不断变化,但是尊重、保护老人是各个人类文明社会普遍的共识,是各个人类共同体普遍的社会正义理念。退休权是市场经济导致社会发生巨大变迁,在法治社会、权利本位理念下必须赋予老人保护其自身权益的法律手段。 文章最后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层面分析了我国退休权的保障法律制度,认为在过去的60年来,中国退休权立法经历了一个由立到废,又由废到立的曲折,在改革开放以后不断发展的过程。本文提出宪法关于退休权保障的条款有待进一步完善,应按照退休权由国家保障这一原则,逐步修订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公民养老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