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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辩交易是指侦查机关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主动供述与合作,以不立案、减少认定涉嫌罪名、涉案金额或就低适用强制措施以及尽快结案等为条件,与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进行谈判并最终达成协议的制度。侦辩交易是移植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并中国化的概念,通过侦查活动中的交易,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主动供述,侦破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对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侦查效率,缓解积案压力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侦辩交易制度,但是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少侦辩交易的现象,侦查机关运用侦辩交易手段破获了大量不易侦破的案件。但是,由于这种方式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制,实践中无法可依,无规可循,导致侦辩交易有违法行使权力的嫌疑,不利于树立法律权威。笔者在借鉴欧美辩诉交易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结合我国的司法大环境,指出构建我国侦辩交易制度的现实基础以及可行性,并进一步提出构建我国侦辩交易制度的具体设想。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侦辩交易概述。介绍侦辩交易的产生背景,即是在借鉴美国辩诉交易的基础上提出的中国化概念,进而参照辩诉交易的概念,提出侦辩交易的概念。对比国内现行法律与侦辩交易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指出我国的立法趋势适合侦辩交易制度的构建。再比较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与合理成分,构建适合我国的侦辩交易制度。第二部分,侦辩交易制度构建的正当性及可行性分析。首先论证构建侦辩交易制度的正当性,即我国刑事案件破案率整体偏低;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已经开始运用侦辩交易手段;侦辩交易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侦辩交易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侦辩交易是调和法律价值冲突的必然产物,有利于更新刑事诉讼理念。再论证构建侦辩交易制度的可行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法律层面的可行性分析;实践层面的可行性分析;政策层面的可行性分析;舆论层面的可行性分析。经过上述论证,最终阐明侦辩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具备正当性及可行性。第三部分,侦辩交易在实践中的运行困境。由于侦辩交易在我国属于比较前沿的法律问题,相关理论不成熟,导致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公正价值受到质疑;侦辩交易是否会被滥用;侦辩交易内容的效力如何确定;侦辩交易由谁监督;侦辩交易是否会损害被害人利益。以上质疑的存在将阻碍侦辩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在设计侦辩交易制度时必须妥善解决。第四部分,侦辩交易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具体设想。这一部分主要针对构建我国侦辩交易制度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具体设想展开论述,即立足国情原则、自愿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正与效率并重原则、被害人参与原则。侦辩交易制度具体内容的设计,应该在以上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明确侦辩交易的适用条件,即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进行侦辩交易;其次要限制侦辩交易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案件可以适用侦辩交易。由于侦辩交易在我国属于新的领域,所以制度构建必须循序渐进,不能将适用范围规定的太广;再次要规范侦辩交易的适用程序;再次要确保侦辩交易协议的法律效力,防止侦辩交易协议达成后双方违约;最后要建立侦辩交易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侦辩交易在合法合理的环境下进行,杜绝钱权交易等暗箱操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