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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功能即是对企业破产后的破产财产进行公平合理地分配,而破产法中的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设定则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破产所涉的各种利益进行平衡的最直接的方式之一。以“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为引,本文试图从破产价值取向的角度,结合域外立法实践,对我国的破产债权清偿顺中所涉及的各种债权及所代表的利益进行分析,进而对我国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中不合理之处提出完善建议。具体的结构包括:首先、按照破产法发展的时间顺序,对破产法在不同时期的立法价值取向进行了研究,概括地说破产法的价值取向经历了从单纯地强调对债权人的保护,到兼顾债务人的权益,再到多种利益兼顾的发展历程。而当今的破产法更是具有限制担保债权的实现、注重弱势全体的保护、弱化税收等公法上的债权的新变化趋势。其次、对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从富有计划经济色彩注重对社会利益保护的立法取向,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注重多元化利益的保护和协调的立法取向的变化进行分析研究。此外对现行破产法中的有关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规定作了总结。再次、进行了破产债权清偿顺位中所涉及的有关具体要素的优先性研究。人身侵权之债因涉及对受害人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保护因而应当具有优先清偿性,大规模侵权债权又因涉及社会整体的利益故而也应当具有优先清偿的效力。对劳动债权的优先性则是基于对弱势群体和对劳动者及其家庭生存权的保护,但又因劳动债权的保障应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故而不能全部依赖于破产法的保护。基于公法而产生的税收债权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因具有公益性而享有优先受偿的地位,但是考虑到破产债权清偿中税收债权对国家财政的影响有限、国家保障税收手段的多样等方面的考虑,税收的优先清偿效力存在被淡化的趋势。担保债权基于物权优先性以及对交易效率的促进而在传统的商法制度中享有优先地位,但是随着对社会利益保护的重视,存在对担保债权的优先性进行限制的趋势。最后,基于对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中各具体要素的分析,以及对各种利益的平衡的考量,对我国破产债权清偿顺序设置的建议:即赋予人身侵权债权、大规模侵权债权和特定时间范围内的劳动债权第一顺位的优先清偿效力;将担保债权设定为第二位的优先清债权,将特定时间范围外的劳动债权、税收债权、财产侵权债权纳入普通债权的范畴,位于第三位的清偿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