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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总体上来说,呈现出迅猛发展的趋势,但是在这种高速发展的同时,凸显出了很多问题,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其基础理论文构建。而生态法益这一基础理论的完善即属于这个范畴。环境刑法中生态法益的定义,主要是比对刑法法益学说中的“法益”的概念,对各种利益主体在其所处时代与未来的生态利益进行法律逻辑上的整合,最终诠释“生态法益”这一基本概念。这一举措,对环境法学与环境刑法学的基础理论的构建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环境与生态问题的公共性,使得环境法律具有了明显的社会法与公共法的色彩,因此在以刑法手段治理环境问题的过程中,也要充分吸收环境伦理与生态伦理中的“绿色”成分,弱化传统刑法中浓重的统治与暴力工具的色彩,创造性的改造刑法中的某些理念,将生态化带入刑法。刑法针对环境犯罪的保护目标不是单纯的惩罚,而是为了环境风险的防范,环境生态安全的保护和环境人权的保障。所以若要论及生态法益,则首先应从传统法益的概念出发,具体研究生态法益概念的含义、性质和范围,再从环境刑法的价值选择上来确定生态法益保护的价值目标,凸显出生态法益刑法保护价值目标的特殊性,最后,以生态法益刑法保护的现状和不足为基础,从理论上和具体立法建议中完善刑法对生态法益保护的各项要求,包括生态法益刑法保护罪责原则的选择、罪的选择、刑的选择以及刑法对于生态法益的保护路径和实施的具体立法建议,从而凸显出环境刑法的生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