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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条件下的新兴经济活动,已经成为全球一体化生产和组织方式的重要工具,在掌握资源配置主动权,提升国家竞争力过程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电子商务离不开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理论性极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电子意思表示。电子意思表示也是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根本特征,并且与现实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随着中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与施行,中国在处理电子商务纠纷时,不管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也切实解决了实践中的难题,但这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文写作目的是通过比较分析中韩两国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立法现状,生效,撤回,瑕疵等问题,探索未来我国电子合同相关法律的立法方案,为健全有序的交易模式,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依据。本文首先通过归纳,总结,分析的方法,对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主要包括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构成要素,电子意思表示的概念,构成要素及特征,并根据国外电子商务法立法例上,对电子意思表示的不同表述,界定了本文对电子意思表示的概念。其次通过文献收集、系统归纳的方法,阐述了中国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立法现状,基本内容。然后采用文献收集、翻译文献、系统归纳的方法,对韩国的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立法现状,基本内容做出解读和分析。最后通过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的方法,将中韩两国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立法现状及基本内容进行了比较;并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通过对中韩两国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立法现状及基本内容的比较,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以下建议:我国有必要像韩国一样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来弥补《电子签名法》中的不足,并系统的规定一系列法律问题,奠定电子商务立法上的基础。关于电子意思表示的生效问题的立法,建议增加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而数据电文发送到指定系统以外的收件人的另一系统的情形,关于发送人要求对电子意思表示确认收讫,但并未声明该讯息以收到确认收讫为条件的情形,对发送和接收地点的规定遗漏了发件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的情形。关于电子意思表示的撤回问题的立法建议制定限期无条件的撤回权,即接受无条件要约撤回并在收到商品或商品发送之日起7日内,可以撤回要约。电子意思表示的瑕疵问题的立法,建议参考美国、日本相关立法按照“没有赋予修改瑕疵的机会的情形”、“知道存在瑕疵以后,没有及时通知”或“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中没有得到利益”等客观要素为基准,制定撤回和撤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