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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是整个调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已经与诉讼一并构成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环,成为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随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西方行政法上的广泛适用,行政调解作为“东方经验”的本土资源也日益受到世界学术界的关注。然而,目前我国对行政调解制度的忽视和行政调解自身缺陷等原因,导致了法治观念的极端化及其与和谐理念相背离,难以发挥行政调解在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本文从行政调解的概念界定入手,阐述了行政调解的理论基础,并通过与诉讼相比较论述了行政调解在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