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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学研究中,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是比较多的。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学者们对罪刑法定原则在破除封建的罪刑擅断,保护人权方面的价值基本已经达成共识。许多的学者从法的应然角度,详细分析了罪刑法定原则确立的必然性与重要意义。尤其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学者,在这方面更是有着突出的认识。但是,罪刑法定原则也曾遇到不少的非难,表现为大陆法系中刑事社会学派对其的理论攻击和英美法系的不确定刑运动对其的否定。难怪有人惊呼,罪刑法定原则即将走向死亡。不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者都把罪刑法定原则在其刑法中确立下来,有的甚至在宪法中把它确立为一个基本原则,这些无疑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普适性价值。那么,罪刑法定原则这一普适性原则是否有其特殊性适用语境呢?相对于我们中国来说,1997年刑法把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条基本原则写入了其中,这是一件非常可喜的事。但纵观现今中国的理论研讨与司法实践,不能说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深入人心,也不能说我们的立法者与司法者真正地领会了这一原则的真切内涵与实践指导意义。
本文从中国传统语境与当代语境出发,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当代语境下的具体展开,表明我们应旗帜鲜明地支持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价值在中国语境下的实现。文章共分三部分论述: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中国传统语境的特点以及在此语境下罪刑法定原则不可能产生的缘由,表明传统语境对罪刑法定原则没有需求;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中国当代语境的特点以及在此语境下必然产生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需求,指出罪刑法定原则在当代中国的确立是当代语境本身呼唤的结果;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罪刑法定原则在当代中国的确立与实现,强调这种实现应以其人权保障价值为根本指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