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逐步确立了依宪治国的基本模式,它是指以宪法为核心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进行综合治理的制度形式。在依宪治国背景下,国家与公民共同构成了宪法实施的主体。实现依宪治国,不仅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地制约,更需要具有一定品性的良好公民参与到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中去促进宪法的有效实施,以维护宪法的规范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因此,培育公民意识是实现依宪治国的必要条件。 公民意识是指在共同体中以宪法的基本内容为依据,以自身作为权利、责任和美德主体的一种心理感受和理性认知。公民意识的具体内容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美德意识。现阶段,依照自由主义的路径培育我国的公民意识存在诸多的弊端,而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以德性为核心的古典共和主义传统,并继承自由主义合理内核,重视公民责任的社群主义在对公民意识的培育和共同体秩序的维护方面无疑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方面,社群主义虽然反对自由主义抽象的道德权利观,但非常重视社群内实证的法律权利。它不但可以使公民追求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权利,而且有效避免了公民权利意识走向异化的可能;另一方面,由社群主义的国家观和德性观可知,社群主义下的公民既是一个努力承担责任、积极参加公共事务的责任公民,也是一个尊重他人意见、体会他人感受,拥有团结互助精神的德性公民。 改革开放之后,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法治文化的传播催生了国人的自主、平等和权利意识,但是公民意识与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依然相去甚远。公民不仅主体意识不足,具有明显的畏权和权力依附意识,而且权利意识十分淡薄。与之相适应的是,公民在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责任意识和美德意识缺失。制约我国公民意识成长的相关因素主要包括历史和现实两方面的原因。在历史层面上,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君主专制制度,专制制度赖以存在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极大地阻碍了现代公民意识的形成。以宗法制为中心的“家国同构”体制使专制国家通过宗法家庭这一社会中间组织大大加强了对个人的控制力度和管理范围,使个人臣服于国家,臣民意识的出现难以避免;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自然经济致使人们缺乏足够的经济联系而没有发展出实质性的社会交往,最终形成了封闭、狭隘、落后的私民意识;儒家伦理规范经宋明理学的义理阐释之后对三纲五常的强调超越了以往,甚至“存天理、灭人欲”。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伦理规范不可能培育出与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相适应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此外,儒学“重私德、轻公德”的传统致使国人的公德意识缺失。在现实层面上,我国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不完善、公民教育乏力、缺乏公民意识锻炼的社会组织也是制约现代公民意识形成的重要原因。 纵观历史与现实,我国既缺乏公民的概念和传统,公民意识的培育也无方法上的铺垫和经验上的参考,而社群主义为我国公民意识的培育提供了构建主体的多元化选择和构建路径的多渠道模式。公民个人、国家和社会都应该参与到我国公民意识的培育中去。具体而言,公民不仅应当形成主体意识的自觉,认真对待权利并积极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在具备权利意识的同时要认识公民参与的重要性,形成权利追求和责任承担的平衡意识;国家要扩大政治生活参与的空间,创建以参与和奉献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全社会要努力构建家庭、学校和社区的总体教育社群。